领养弃婴需要什么证明和手续,请知道的详细告知。十万火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07:08:03
这名婴儿是在医院里捡的,请问我想领养的话需要些什么证明和手续。我们附和领养条件,我们双方都满了三十二周岁了,结婚七年从未生育过。

1、入户申请及户主同意接收书面意见
  2、收养人单位出具的证明
  3、收养人的全家户籍证明(注明各成员的出生年月、户口性质)
  4、收养人常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
  5、申请人在沪就读的证明(如儿童预防接种卡、离园证、中、小学毕业证书及在校就读证明、学籍卡等,必要时出具原件)
  6、入户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申请人在沪生活、居住情况)
  7、《收养公证书》和《收养登记证》或《抚养公证》
  8、出具小孩来历的有效证明

  注:
  (1)各种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单位行政或组织人事或劳动保卫部门的公章
  (2)有关证件可用复印件,但原件必须送派出所验收复核,必要时出具原件
  (3)凡提供给公证处、收养登记处的材料一式两份,一份交公安部门。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你们夫妻想收养这名弃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如果你们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先到发现弃婴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之后到你们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开具你们夫妻的生育状况证明和无子女的证明;同时,你们还必须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取得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并到你们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最后持上述证明及你们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弃婴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根据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对收养查找汪以生父母的弃婴的,民政部门在登记前还应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民政部门才会为你们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你们凭收养登记证就可以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