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案件在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有钱不还公安局应该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3:22:29
具体做法如下:
对于构成犯罪的,可以采取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强制执行;
也可以由被借放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强制执行等;
公安机关可以暂时冻结其财产。
038521,你好:
依次回答你的问题,如后。
1、经济案件在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有钱不还,因已进入“在审”,将由法院依法裁定。公安局此时已将案件交检察院起诉,他们的刑侦阶段已完成。
2、公安机关受理经济案件没有时间的限制,若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你所说的经济犯罪人已“取保候审”应符合这个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
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
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
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经济犯罪人已取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