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出了案子是哪个衙门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10:56:57
我看明史中说按察使和知府都有“平狱讼”的职责,那么出了案子是两个衙门一起审理呢,还是知府先审按察使得审,还是有其他的情况呢
那么如果是发生在府城里的案件是不是直接由知府审理呢?

按察使是管一省的司法,但很少直接审案,要审的案子也多是地方疑难而不能解决的案件或是上诉的案件。

一般来说,所有案件都要从基层(县一级)审起,由县的长官知县审理。除非是大案、要案,如谋反、大逆案等。如果县里审理不了或是一方不服,可以上报或上诉到府或州(指直隶州而不是散州)一级,由知府或是知州审理,相当于现在的二审。如果府、州还未能解决,则可由按察使司接手,相当于现在的终审。

为了尽量避免冤案的发生率,朝廷定期会派遣御史作为巡按到各省巡查。如果说按察使司解决不了的案子或是民众有不服判决的案子,可以到按院上告。当然,也可以进京击“登闻鼓”递交状子,然后由大理寺或是刑部接手。

在古代,原则上不鼓励越级上诉。即使有不服判决的地方,也要逐级上诉,否则大家都往上面一级去靠,会带来司法程序的混乱。越级上诉的人都要先打板子,如果是越级上诉告官的话,即使赢了,也以流放。

案件如果是发生在府城里,也不是由知府直接审。每个府的所在地都设有县(称“附廓县”),即使是京城顺天府的所在地,也设有宛平、大兴等京县。发生案件的话先由案发地所在县审理。

如果案件是发生在州城里,则可以由知州直接审理,因为州城都不设附廓县,州城的事务由知州直接管理。

明朝乃至整个封建王朝时期都是人治先于法治。
出了案子,首先是地保、里长处理,小事他们解决、调解,调解不了的上报县衙;大案要案人命官司直接上报县衙。还有如果是有状纸的,无论大事小事,一律由县衙审理。
县衙处理以上所说的案子,大部分审理完毕后就由知县处置,盗、抢、人命案还要上报府、按察司、朝廷,核准以后才能施刑。难以审明的还要请示上头派员会同审理。
然后是逐级上诉,如果不服判决,可以到上一级衙门鸣冤,不过要先写好状纸

如果是作案地点发生在府城里的,可以由知府直接审理,否则还是可以由具体县的知县负责。
另:清中前期制定了停轿接案制度,即如有拦轿递状纸的,无论是何级官员必须停轿接案,然后带往有关衙门办理,该官员必须全程跟案

先是知府审,然后是按察使(巡按御史有时也可以过问)。继而是刑部,最后是大理寺。也可以是三堂会审(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九卿会审(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