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认证抵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0:26:40
购进物品时,会计分录如下: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
以上分录的做账凭证是增值税记账联吗,那么抵扣联认证后,还要做什么会计分录吗,还是什么分录都不做啊? 整个增值税抵扣流程是如何的,有哪些会计分录啊? 请高手赐教啊谢谢

用发票联作为原始凭证入账,用抵扣联去认证抵扣,认证完后每月订本留存.抵扣联不用做账.

你说的不错。
但是当期报税能抵扣的只是已经认证的部分。

做以上分录用发票联,抵扣联认证后不用做凭证,一个月的归集好装订起来存档好就行了。

原始凭证就是增值税发票的记账联,抵扣联不用做会计分录。抵扣流程也不用做会计分录。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企业遗失专用发票,不允许销货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自2001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可凭销货方出具的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抵扣联或存根联复印件须通过扫描认证)。丢失手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按国税发[1995]15号文规定执行。
因此,如果遗失的是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专用发票,则不可能再计算抵扣,在税务处理上没有可“弥补”损失的办法了。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进一步优化区域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和《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7〕62号),自今年7月1日起在包括安徽省在内的中部六省选择部分城市和部分行业施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我省合肥、马鞍山、蚌埠、芜湖、淮南5市范围内(以行政区划为界)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即年生产销售八个行业产品的销售额超过同期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可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