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就地免职的法律依据是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9:10:14
报纸有报道工作不力就免免职的新闻,请问就地免职的法律依据是啥? 什么级别的干部适用? 镇级干部适用吗?比如镇长。

当前,“就地免职”已经成为一些地方快速、及时处理违法违纪、失职领导干部的有力手段,少数在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等工作中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领导干部被处以“就地免职”。但是,“就地免职”中的某些做法与法定程序相抵触,出现僭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任免权的情形,值得关注。

“就地免职”的内涵是什么通常的理解和做法是:某领导干部因违法乱纪、工作失职,党政机关根据文件、制度规定,宣布免去其现任职务,并在原地、原单位继续工作或听候上级安排。1995年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没有规定可以对其他违纪行为和违法、失职行为予以“就地免职”;现行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没有“就地免职”的规定,地方组织法只有罢免、撤职、辞职、免职的规定,没有“就地免职”的条款。“就地免职”这一提法和做法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问题的关键是谁来“就地免职”,即主体问题。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解除人大会议选举的干部的职务,应当由产生他的人大会议罢免、接受辞职;或者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10条第3项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政府先行停止其职务;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也可以予以撤职。即使是解除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的职务,也是由任命他的人大常委会依法免职、撤职、接受辞职。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领导职务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的通知》规定,凡依法应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以及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领导职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免除职务也应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而“就地免职”弹性较大、随意性较强,有的地方由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决定,甚至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当场决定、宣布。对于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的干部,未经法定程序而由个别领导干部决定,这种“就地免职”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就地免职”亦可能导致处理干部避重就轻。免职和“就地免职”不属于纪律处分,对于严重违法失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仅仅“就地免职”,一免了之,无异于隔靴搔痒,处理很可能不到位,有避重就轻之嫌,无法向人民群众交代。

“就地免职”于法无据。对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