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溢价发行价格要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10:51:34
证券法第34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发行价格要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我不明白如果我要发行股票,股票是我的,价格不是应该由我决定吗?为什么要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而不能由发行人自行确定?

1、股票公开发行(即向不特定的对象发行),国家规定必须要由证券公司来承销。你的股票如果是公开发行,国家又有上述规定的,那么你不得自己销售,而由证券公司来承销。
2、如果你采取的是内部发行即非公开发行股票,则不需要由证券公司来承销。
3、请注意《证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证券销售有两种方式:证券公司的证券代销和证券包销。这个时候,如果发行人的股票是溢价发行,即超出股票面额发行,那么必须要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定价。因为这是由市场决定的,销售股票对于发行人和承销商来说都有风险,比如说采用代销方式发行股票的,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70%,就是发行失败,那么你无法进行第二次发行了;如果采用包销方式,你定价过高,那么承销商会认为风险过大,如果卖不出去或者没有卖完,那么承销商自己就要承担这部分风险,所以他当然要与你进行协商,这是非常正常的,就好比你去买商品讨价还价一样。同时,由证券公司承销的股票,必须要签订承销协议,那么协议也就是双方协商达成的合同;另外,国家为了证券市场的秩序稳定与安全,也必须要求发行人与承销人协商价格,定出合理价格才有利于股票的发行,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所以《证券法》要规定发行价格的协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