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费的交纳有具体的规定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1:27:10
上海法院判决的案子,将执行权委托给河北省一法院执行.河北法院已经立案,并且执行局已经发了传票.被执行人在与上海法院沟通后,由上海法院调解,目前被执行人已经主动付款给对方.那么被执行人还要向河北法院交纳执行费吗?

执行费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应交纳的费用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具体法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由于执行尚未开始,因此无需收取执行费。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不需预交申请执行费。 申请执行费从首期执行到的款项中先行收取。未执行到款物的,不收取申请执行费。

(十二)执行申请费( 费用 = 标的额 × 本级费率 + 本级速算增加额)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 ( 元 )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每件交纳 50 元至 500 元
1 万元以下 50 元 ( 每件 )
1 万 -50 万元 0.015-100
50 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