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怎么才可以离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6:35:21
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足以证明感情破裂无以为继,他们都分居三年了,判离婚绝对没问题。
由于结婚证是买来的,所以法律可能不会予以认可,这样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就变成了事实婚姻,在法律上事实婚姻是无效的(94年之后的)。
离婚现在找不到男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缺席判决。如果法院认为结婚证无效婚姻关系无效,那就不用判了,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
男方照目前的情况看不愿抚养孩子,所以女方还是有优势的。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双方育有一女,所以不管婚姻关系有效无效,血缘关系割不断,问题只是孩子是否为婚生子女,这个问题不大。关键在于抚养费,女方有权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若不履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但是法院毕竟管不了那么多事,所以建议请求男方将女孩成年之前的抚养费等各项费用一次付清,省得将来还得找男方要钱。
这事建议请个律师。
怎么买的?是问民政局买的?别说是问假证贩子买的,如果是假证贩子买的,那根本不存在婚姻关系,如果是问民政局弄的,那么.去法院起诉离婚吧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