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级伤残竟索赔45万7千多元?合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13:07:46
事实经过及起因:
2007年初,我家准备建房,当时,做为新房的隔壁邻居甲某(也是老屋的邻居)已请了一个包工头丙某准备建房,因为是政府的旧村改造,相邻的房子构造是相同的。于是,在我家准备建房时,邻居甲某主动要与我们协商,让我们和他家一起合聘同一班建房工人。出于对位居的信任。(注:已缴纳相应的劳工保险)我们两家是直接与包工头丙某签订合同的。而砌墙师傅丁某是被包工头丙某雇佣的。(合同是承包关系,合同项上注明,工人劳作出现伤亡由包工头自己承担责任。)

现在,葛某被查出没有建房资质。所以我们承担连带责任。可是我们并不知情啊!不和知道农用建房和其他建房是否是法律有所不同?

2007年6月23日,在砌我们和邻居家两房屋相邻的墙时,搬砖工丁某自己不按规定操作摔伤右眼,由于当时,甲某不在新房地基监工。于是,包工头将伤者送往医院。我家我跟随去帮忙。后来,伤者屡次向我家索要工伤保险证明,我家人就去村里开证明,将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给到丁某。(直到08年6月份才把单子交还给我们。)没想到,2008年4月份,搬砖工丁某将我家和包工头告上法院,却没把邻居告上。

08年6月开庭,我们要求重做伤残鉴定。

2008年7月左右开庭审理,我家人上法庭后又接到了搬砖工丁某的新诉讼状。(他又追加费用。)

其一。丁某说我家人明知包工头丙某没有营业建房执照,还与其签订合同是违法行为。

(注:出于对24年来邻居的信任,我们没有查包工头的执照,是属于我们的失误。可我们对此并不知情。但是,丁某在我们工地上班。却未与其包工头丙某签订劳动合同。后来,经丁某去金华鉴定机构做的鉴定书中显示,在来上班之前,丁某曾与人斗殴导致左眼弱视,高度近视,压迫性伤害。且丁某在面试工作之时隐瞒事情真相,导致丙某招其来工作。也让其后来的工伤更为严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丁某擅自隐瞒视力有问题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丁某要负多少责任?

其二。丁某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向我们索赔: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

不错了。很多打工的。小命丢了也才得到3-6万元。

七级伤残没有45万那么多,不是要多少法院就能支持多少,法院会根据证据依法判决的;
你说丁某之前受过伤要有证据支持;
交了保险应该由社保来支付这些费用;
你自己采集的证据只要不侵犯他人隐私都可以用。

除非他后台硬,或者上面有人,要不这也太夸张了

可怕的事故,可以使人倾家荡产。

一,看对方经济实力。
二,最重要看律师能力。
三,俗话说公检法是一家,看你的后台了,后台硬,让他也家破人亡!~

案件结果很清楚,对方由于未经过双方达成一致协定而壮告,并且一定程度上隐瞒事实真相,在索赔上须负一定责任。但我方由于一时疏忽,致使对劳动双方的合同关系出现差错,也须负一定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