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算什么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2:15:51
是这样的一个问题..我朋友为甲公司和乙公司联系了一批业务.但是甲公司是虚开的增值税.现在被查出来了.甲公司说是我的朋友联系的.请问我的朋友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吗???
我的朋友有收取好处费,,如果知道是虚开的呢??

这个不好说。

虽说是你朋友介绍的业务,你朋友顶多也就是个居间人。

这个发票又不是你朋友开的。

如果你的朋友要是知道对方是开具的虚开的发票,这个就另论了。

在征管法上,只是追究虚开发票的单位,如果涉及到刑事,就追究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至于你朋友,如果在法律上与这两间公司都没有联系(如担任职务、有关联企业),或提供虚假发票和虚假开票资料等行为,则不受法律的制裁。

1,甲公司和乙公司有没有真实的业务?如果有,只是发票是代开的,那就问题不大,顶多罚点款
2,“甲公司说是我的朋友联系的” 是说联系的虚开发票的事情吗? 如果是这样的话,你朋友也会有责任,但是是次要责任,主要责任在甲公司,甲公司会被罚款的,你朋友的责任不重。因为你朋友争的是业务介绍费,又不是虚开发票费。

是被什么机关查出的啊 税务机关只对公司及相应的法人有处罚权利
不分谁联系的业务

你的朋友有收取好处费,但如果他不属于这两家公司,不受公司内部规章制约,是合理的介绍收费,不必为此承担责任。

即便你的朋友知道知道发票是虚开的,他也不用承担什么责任,毕竟收开发票是两个公司之间的事。法律规定公民有检举假发票的义务,但是只有鼓励检举的措施,没有规定不检举的处罚措施。法无明文规定,是不会收到惩罚的。

如果你朋友与甲乙公司没有聘用关系,就不用担心了.如果是其中一方的员工,请看以下内容:
我是一名律师,但我不可能接你的案子.
但给你建议:
1.你必须坚持你是不知道虚开的.
2.即使收了钱,也不能承认是这件事收的钱.(因为他给你钱不可能有证据,有就认命吧.)
3.根据控方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只要没有很明确的实在的证据抓在对方手上,你只有一个办法:打死也不认.
如果能做到上述几点,你的朋友应该很安全. 实际上,有一百个这样的案件, 最终指控成功的只有几件.
这也是你朋友唯一能做的,但如果这是个真实的事情,这个问题你不应该在网上公布. 检察官完全可以在这个贴上的内容作为证据之一,所以,赶快把这个问题删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