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成立是以合伙人实际出资为条件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4:10:26
例如此题:
14.甲向乙购买临街铺面房一间,成交后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随后,甲以该房屋作为出资,与乙共同创办了一家合伙商店。一年后,甲因私人债务与丙签订合同,将此房屋抵押与丙。乙提出异议。对此案应如何认定?
A.合伙企业成立和房屋抵押合同均为无效
B.合伙企业成立有效,房屋抵押合同无效
C.合伙企业成立和房屋抵押合同均为有效
D.合伙企业成立无效,房屋抵押合同有效

答案为a 我认为是c

是A
一、投资人对企业的出资,应当实际缴付,需要过户的以办理过户为准,不需要办理过户的以交付为准。因房屋为未办理过户,所以未缴付出资,企业未成立。

二、抵押合同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否则不能产生对抗效力。即不能对抗在前的合伙企业其它合伙人对甲要求办理过户,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