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烦大家帮帮忙,十万火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1:52:11
我在今年4月底在一家公司上班,但到了6月16日公司突然以“你的工作已完成,以后一段时间将没有什么事了”为由将我辞退。虽然当初上班时并没有签任何劳动合同之类的东西,但在走时却还是让我办理了离职手续,并让我在6月20号领5月份工资,在7月15号以后领6月份工资。5月份工资顺利领了后,在7月份领工资时,公司领导却以我当时未办理离职手续为由拒绝支付我6月份工资,而且当时为我办理离职手续的上级也已辞职,无奈下我打电话向他求证,得知手续已办妥时,公司领导又改口说离职手续找不到,要我等他找到了才能领工资。。。多次协商未果,我一怒之下找到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新劳动法》支付我全月工资,并给予100%的赔偿,和加班费及误工费(我现在在另一家公司上班,做销售,平时靠营业额提成)我想问下有法律依据么??我记得我好像听说《新劳动法》规定不签劳动合同和拖欠工资是要50%-100%赔偿的,并且工作超过半个月要支付全月工资,但不是很确定。今天劳动仲裁委员会打电话想我和公司私了,并且说没有什么《新劳动法》,我想问下是不是真的!!!我很气愤又不想私了,但在8月28日就要开庭了,我想先在此之前咨询一下,好心里有个底。麻烦各位给解答一下,万分感谢!!
谢谢,我还想再确认下我要求他支付全月工资和双倍赔偿有法律依据么?双倍赔偿是赔偿全月工资金额还是半月工资金额?
我第一个月他以试用期为由仅支付500元工资,我只种情况要求赔偿的话要求多少合理?
如果有法律依据都有那几条可以给我与支持?

的确没有新劳动法,有的只是 新 <劳动合同法>.

你说那些什么50%什么的也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无辜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要加付拖欠部分的25%. 而不是50%.

你可以选择不私了的,在仲裁庭上就坚决不同意调解,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补充: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月工资是你的之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没做到一年的,以同种类岗位的劳动者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有!已经在2008年1月1日实施了.
新劳动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