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1:04:00
我是一名在读研究生,导师让我去办理一份《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第一页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上面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写的是我的名字,代理事项是“注册深圳某公司的分公司及其相关事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是“三个同意”,允许修改任何材料,允许修改错别字,允许修改表格……(记不清这项了),这三个同意全打钩了,尽管我没有修改任何东西(其中这份表格中有一项是在工商办公人员的指导下完成的,这应该没有太大问题)。在这一页的背面最下面要我签名,说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我当时完全信任老师了,毕竟是高校老师啊……,最后署了我的大名(同时还有深圳那家公司法人代表签名和公司公章)。第三页是负责人,即是我的老师,上面贴有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他的签名。
也就是说,在某种程度上,这份申请书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的名(当时签名的原因就是:相信敬爱的老师!)。但是,现在想想,感觉十分不妥,万一出现什么问题,这法律责任不就要追究我吗?郁闷!现在这份申请书已经交到大连开发区工商分局去了,我现在也不知道如何是好,如果真有问题(主要是材料的真实性问题,比如说复印件与原件的不符,或者是弄虚作假之类的),我该如何是好?
还有,现在还有补救的措施吗?

没事的,放心吧,你做的只不过是个代理员,《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没能通过工检的时候,才会找你,如果你在工商办事员的协助下填表格的,没有特殊原因的话,应该能通过的,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