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轻松过关一,企业所得税请高手指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2:38:05
1,对外捐赠视同销售,其销售额为何不计入“营业收入”计算广告费和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2,视同销售和接受的捐赠,为何在计算对外捐赠的扣除限额计算时不调整会计利润。
原题及答案在http://member.dongao.com/everyDay.html?subjectId=70317&dateEvery=2008-06-20
我认为应该先调整会计错误,在进行纳税调整
困惑1,企业的对外捐赠直接冲减了成本,没有确认收入.所以我认为应该调整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
困惑2,对外捐赠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为什么是成本加增值税,我觉得应该是视同销售的收入加上增值税减去其成本.
困惑3,即使对外捐赠的营业外支出的金额是成本加增值税,那么也应该调整会计利润.
困惑4,接受捐赠直接计入了应付款,我觉得应该应该调整营业外收入,从而调整会计利润.

视同销售可以作为计提广告费等扣除限额的基数,我没有用轻松过关的辅导练习,不过听同学说也有些错的地方,建议你去找找东奥会计对于轻松过关1的勘误,http://www.zhukuai.com/html.asp?id=72346,对照着看,自己也不会那么绞脑了,希望对你有用

对外捐赠属于不经常发生的业务,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是不作为计算广告费和招待费的限额的。
我不知道08年税法的教材是根据什么编写,如果是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里面很明确的规定了,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而这个年度利润总额是会计上的利润总额的概念,不是税法上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当然不用调整。

明确概念
1、视同销售是税法上为了避免企业逃避增值税及附加的一种处理。但实际会计处理中,如自产产品对外捐赠,借:营业外支出,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存货。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企业捐赠的会计处理中不影响“营业收入”项目,故对外捐赠肯定不计入“营业收入”作为广告费和招待费的扣除比例基数。
2、对外捐赠扣除比例基数在税法上明确规定为“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在计算捐赠扣除比例时,不用多想,直接用正确的会计利润总额即可。

请问大家,企业捐赠自产货物的会计分录是怎样做的?是不是“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
如果是这样做的话,那么何来计算营业收入?
在税法上计算收入或者其他纳税调整,也只是在计税是才计算,但实际会计操作时,还应当按照会计制度。
因此,个人认为,对外捐赠的行为,虽然视同销售,但由于会计分录时不会计算收入,所以不应作为计算广告费的扣除限额计算。
另外,招待费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捐赠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所以尽管视同销售,也不应作为计算扣除标准的依据。
至于视同销售和接受捐赠,如果在做会计分录时已经作为收入计算,那么在计算利润时已经计算在内,所以无需调整;如果当时没有作为收入来计算,那么在计算所得税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