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03:05:22
我父亲是中铁五局的职工,时2000年因公伤事故去世。当单位一次性共赔偿了8万多元, 而那时单位给的8万多包括了我从那时到18岁的生活费,学杂费,还有母亲的生活费等等。父亲去世那年我9岁,那时候180员也许够了,可是现在生活水平这么高,那180元还够吗?
现在听父亲的同事说单位上还有什么住房公积金,说不要房子可以兑换钱。不知道是真的假的,我父亲有二十年工龄。

我现在是否可以找单位索取赔偿?

赔偿金估计很难啊,但住房公积金这一部分你可以去你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查一下,如果有的话是可以退回的,但并没有不要房子可以兑换钱的意思,20年也没有多少的公积金可取,因为以前的公积金交的都比较少的.

一、工伤超过一年就不能认定工伤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如果你父亲生前交过住房供积金,亡后不买住房,单位是可以退的,你可以去你父亲生前的单位咨询一下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