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一台《说法周刊》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7:09:19
案例 分析和感想。
拜托 叻!

这是我在0405年做的电视节目
  都是盖房惹的祸
  (主持人)盖房子,在农村可是个大事。因为它不仅是生活的需要,也是人们展示勤劳致富的一个象征。生活好了,手里有钱了,老百姓就想把房子往高了盖。可这楼房一高,这问题也随之而来了。今天我们要给大家介绍的案件就是一起因盖房而引起的纠纷。
  (解说)张师傅自打盖起大棚种上蔬菜,这日子就一天天好了起来。手里有了积蓄,孩子也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张师傅就张罗着给孩子盖新房子。从建管站到村委会跑了几天,这建房的手续算是办齐了。这不,张师傅的工地上已经是一片繁忙的景象了。
  几天过去了,眼看着楼房蹭蹭往上窜,张师傅心里的高兴劲就甭提了。恰巧,这天县供电局的巡线人员来这,发现张师傅的房子建在高压线的下面。这线路安全咱先不说,你施工操作也危险啊。于是啊,供电人员要求张师傅停止建房,拆除危及线路安全的建筑物。
  这下子,张师傅可急了。这活也干了钱也花了,眼看房子要盖好了,叫我拆房子,就凭你这一句话?张师傅来了个虚心接受,坚决不改。心想我先把房子给建好了再说,生米做成熟饭免的夜长梦多。后面的事咱再说。
  谁知第二天,由于施工人员忙着赶进度,李某在施工中不慎碰到上面的高压线,虽经抢救脱离了危险,但右脚拇指和右脚足功能丧失,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
  为此李某找到张师傅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共计15万元。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将张师傅、供电局告上了法庭。
  法庭调查后认定:张师傅擅自在电力线保护区内建房。在供电部门发出隐患通知书以后,却依然建房不止。致使李某在施工时不慎碰上高压线路,触电致残。根据《电力法》第53条第2款、《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5条第3款、《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如下判决:①由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医药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9384.64元。②原告承担剩余7346.16元医疗费用。③被告县供电局不承担责任。
  1、(主持人),这里有个问题我不明白,在农村农民建房需要办理那些相关的手续。
  嘉宾:农村个人建房需要办理的手续主要有以下几点:(1)向自己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