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信访条例的回复不满意,还可采取什么申诉方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23:37:49
如题

可以继续上访,多次不满意的,可以向上级信访部门上访!一般来说采取诉讼的方法是行不通的!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对《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作出答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意见如下:
  一、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信访答复不可诉是有法可依的。

对于多次同级信访转批的相关口子处理答复意见不满意的,可以向上级信访部门反映~

一般也就只能诉讼

应该可能再次信访,如果还是不满意可去上级部门信访吧。
当然这其中的度要把握好。

继续信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