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有几个月,象我这样的情况还能请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9:22:09
我在一家外企上班,2005月9月签的合同,签二年,到现在没有续签,在2008年4月29住院22天,出院后休息二周后,上了一天班又不行了,到6月11又住院了,住了十天,22号出院,还没有上班,现在我总共请了三个月的假,可第二次出院没有开证明,只有住院和出院证明.可病还没有完全好,还想再请一个月,现在公司不让请.说要么算我旷工或开除我,这样的话我只能不做了.我请三个月没有一分工资,还欠了公司700多(公司交的养老和医疗保险金).
新的劳动法不续签要补偿,病假期间应该有工资,还有这700多我要给公司吗?公司能算我旷工或开除我吗?我主动辞职补偿还有吗?旷工还要扣钱吗?我该怎么办?
新劳动法规定五年不到有三个月的病假,象我这样是二次住院是6个月,还是只有三个,中间只上了一天班.

首先纠正一下,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不叫新劳动法
而是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其实之前的劳动法还是现行有效的,只是关于劳动合同的部分适用新法,
但是在我看来,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针对你所提的问题进行规定,
应该还是适用之前的法律,或者相应的行政法规,
过些日子,国务院的《带薪休假制度规定》就发行了,
里面应该会有相应的规定。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在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之间确定病假工资标准,但无论确定的标准是多少,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病假工资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例如:某企业规定病假工资按员工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王某的标准工资刚好和最低工资一样,则该企业应当按照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王某病假期间的工资。否则就是克扣工资,单位必须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向员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你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的生活补助问题,《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限超过6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企业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是: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有关规定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且本单位工作年限在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

我个人觉得你最好还是向劳动局询问一下。

希望能帮到你!

建议去 社会/文化 > 法律询问一下,这样最为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