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小心把人脚压伤了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18:21:57
我是一个货车司机,签约于一家快运公司。在一次帮忙装货时,不小心用一托盘电瓶把一个随车装卸工的脚压伤了,当时半个脚趾甲都掉了。出事后在附近卫生院看了医生说最好拔掉趾甲,可是他只是让缝了3针。回去以后他独自去了人民医院了。花钱肯定会很多的。老板说要扣我的车钱,可是我帮忙也是应的老板的要求。这也算是工伤了吧,应该老板全包他的医药费用吗。
当时我用叉车把一托盘电瓶推到车旁,他直接就去往车上搬并没注意脚。我也没注意,按照以往的惯例把叉车降下。就这样压到他的脚了。
这两天我在修车,没去那里,也不知道他回来没有。老板是什么意思也不知道呢。这费用应该谁拿?

可以按工伤。
  你们老板要负一部分责任,你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一、根据《劳动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认定工伤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四、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