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述案的期限是多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5:02:58
我200年时跟人打架,后来别人请人把我砍成重伤了(现在有些后遗症)当时由于家庭问题,派出所只来了解了下情况,后来我去了外地,现在2008年了已经阁5年了,我现在是不是还可以请求法院重新调查此案...是不是受理.

可以啊!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规定如下;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犯前款罪的,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你的伤鉴定为重伤的话,那么法定最高刑为10(在10以上的范围内),追诉期为15年。因此可以去公安机关要求立案和法院起诉。

如果鉴定为重伤,可能判刑为3年到7年,你的追溯期就没有过,但是如果你当时没有报案也没有记录,这个问题就很难,因为举证很苦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