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有( )。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1:39:15
A.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
B.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C.欺诈缔约的
D.擅自撤销要约的

《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回答:全选。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主要有三种: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假借订立合同而损害相对人利益的行为。例如,故意与对方谈判使对方丧失与他人交易的机会、假借与对方谈判而取得非法利益(如旅游、就餐等)等,都属于这类缔约过失责任。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合同的订立中,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当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属于一种欺诈行为。因这种欺诈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的,造成对方损失的,即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除上述行为外,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害的,也产生缔约过失责任。例如,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擅自撤销或变更要约,造成对方损失的,要约人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再如,因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因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导致合同被撤销的,也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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