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我偶有个法律相关问题请帮忙解决为盼。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4:03:45
案例分析(刑事诉讼法学教程)
某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抢劫案。起诉意见书认定被告人王×于某日晚8时乘天黑持刀拦路抢劫,构成抢劫罪。检察承办人在审查中发现被告人是否具备作案时间存在疑点,于是走访了被告人所在单位及其家属对被告人案发当晚的活动情况做了详细调查。根据所获的证据材料,被告当晚案发时,正在本单位看电影,根本不具备作案时间,因此,排除了被告人作案的可能。被害人亦称,当时天黑看不清罪犯面孔,不能肯定他就是被告人。此案提交到检察委员会讨论,大家一致认为这是一起错案,应依法释放被告人,继续侦查。但对此案应依何种程序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应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另一种意见,认为犯罪行为非被告人所为,应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查出真正的罪犯,并释放被告人。
问:两种意见哪一种正确,为什么?

四、案例分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程)
某村民委员会经乡政府批准砍伐了村边林木200立方米,县林业局发现后加以制止,并认定该村委会未依法向县林业局申请并领取采伐许可证,私自采伐林木,属于违法行为,故依法对该村委会给予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补种树木。该村委会不服处罚决定,复议机关部分变更了处罚决定,罚款由1万元变更为8千元,仍令其补种树木。该村委会仍不服,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问:(1)哪些机关对本案有行政复议管辖权?
(2)谁应是本案的被告?
(3)何地何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4)本案有没有第三人,为什么?

案例分析(刑事诉讼法学教程)
答:第二种意见正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第263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四、案例分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程)
(1)对本案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机关是:县政府(本级人民政府)、乡林业局(上一级主管部门)。

(2)复议机关为本案的被告。
参考: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诉法司法解释》第七条: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消、部分撤消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的。

(3)县基层人民法院及复议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参考:
《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本案中有第三人,是县林业局,因为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其做出的。
参考: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题:
检察院机关应当选择第二种意见:因为此案中,存在的犯罪事实,所以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同时对于被告人要立刻释放,并宣布无罪,将其意见书送达被告人及其单位.
因为存在犯罪事实,有受害人的控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