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公司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2:20:02
我们是某写字楼的开发商,也就是产权方,现把5层出租给上海一家外商投资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现这家公司要在北京成立分公司,需要产权方在企业住所证明上面盖章,证明把5层物业出租给了北京分公司。
问题是跟产权方签订合同的是上海总公司,不是北京分公司,如果产权方在企业住所证明上面盖章,不就是一房两租了吗?是违法的吧?关于工商注册的问题实在不了解,请高人指点。谢谢!

这家公司的“需要”无法满足,否则你们就是为没有实际取得经营场所的北京分公司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解决的办法,或者协商解除与上海总公司的租赁合同,转而与北京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或者协商修改原合同,将5层一分为二,一部分出租给上海总公司,另一部分出租给北京分公司。后者的可行性强一些。
原则问题不能让步。你们没有必要承担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