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和广告公司擅自使用我公司的图片该如何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5:00:00
我公司是一家注册资金50万元的广告公司,具有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发布权限。前一段时间,受某乡政府的委托,本公司设计策划了一个给此乡政府制作高炮广告的方案,属宣传该乡生态环境范畴。包括高炮的使用材料、价格和广告图片的策划制作(图片是本公司特地使用服装道具、聘请人员、选定时间和地点拍摄的,而且专门邀请本县文联主席为此高炮广告攥写了广告词)等。可是,由于另外一家据他自己称是本县最大的广告公司的单位的插手(不知是否另有隐情),此高炮由他们公司接手。可是等高炮竣工后,发现树立在上面的图片居然是本公司提供给该乡审批的方案中的图片。现在应该是属于侵犯版权范畴吧?可是应该如何起诉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个规定是否适用于本案例?
本公司已经在本县公证处申请了取证和证据保全.现在想要进入起诉途径,请问胜诉的把握大吗?

首先鄙视一下乡政府,同时比较同情你们,但你们有一样就是所谓的你们制作的图片怎么会到人家手里去的,这个我觉的应深究一下。
一定要起诉,胜诉的把握你比我们都清楚,告政府肯定不大好胜诉,不行第一被告,就告另一个广告公司,乡政府为第二被告。

上法院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