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安置的问题!急!关系自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7:13:29
按政策规定,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接收破产企业职工,职工安置费和补偿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不发给职工本人。那么,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接收国有破产企业职工时,安置费和补偿金是否应该发放给职工本人???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话,就是视同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倒闭的话,除去清算的必要费用,职工的工资保险等费用是优先清偿的,不用担心。你在职工作期间的社保和公积金是应该全额补缴的。
新的法律尚未通过,旧的现有的规定很多。如果需要详细的信息,可以通过我的网站http://www.chinarealestatelaw.com 提供的联系信息进一步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第三章 债权人会议

第四章 和解和整顿

第五章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第四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