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满18周岁的孤残儿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20:30:30
我们家1998年寄养了一个儿童福利院的孩子,是个女孩。现在已经10年了,并且今年已经年满18周岁了,在福利院的要求下,今天我们将她送回了儿童福利院,并签署了终止合约。但是我们依旧很关心她,毕竟共同居住了十年,父母已经将她作为亲生女儿了。她也非常不愿意回到福利院,但是福利院以年满18周岁的孤儿不符合收养条件拒绝了我们的收养申请。并且告知我们在终止收养合同的同时也断绝了一切与她的关系,不同意我们去探望她。我想询问一下,探视孤儿合法么?年满18周岁的正常孤儿是否可以离开孤儿院,她是否具有自主选择的权利。
请帮我解答一下好么,我真的很急,谢谢了。
她的身体没有残疾的 在智力上只是不聪明 并不是智障 生活自理 与人沟通等各方面都没有问题 就是单纯 绝对算是正常人

这个问题应该挺麻烦的,我找到这些资料: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二十五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第七条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相关内容。好遗憾!您的父母已经不具有收养年满18周岁孤儿的条件。不过由于孤儿已经年满18周岁,您和您的家庭可以以其他名义与这名孤儿保持关系。
还有就是孤儿院没有权力阻止你们探望她,因为这样侵犯她的人身权利。

还有这名孤儿已经是成年,(我不知道她的残疾情况如何,如果不是很严重的话),就应该接受社会培训,寻找合适的工作而不是呆在孤儿院。这些决定要遵循她的个人意愿,除了被收养外。
因为这次的汶川大地震,成千上万的儿童失去了父母。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将会出台,到时你可以根据新的规定与这名孤儿保持关系。

这就更容易啦,她不应该在呆在孤儿院。应该去就学或寻找工作,和回馈社会。
残疾和智障人士都可以对社会有贡献,何况她与正常人无异。对吧!祝她好运,也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