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民诉法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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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民诉法在诉讼实效,执行上的区别

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并于2008年4月1日实行。现将修改过的条文整理如下,未标明原法条的为新增法条,修改的内容用黑体。便于大家学习使用。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第一百零三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2、第一百零四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二、审判监督程序
  3、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4、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