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多少天有判决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1:26:51
2008.08.08.早上派出所到我的住房把我和我朋友带到了派出所,并没有拿逮捕证书,我先被录口供,然后到我朋友。
到了下午我回家了,我朋友被带去了看守所。
第2天我去派出所问我朋友去哪了,派出所说送去看守所了,我问是怎么回事,派出所说盗窃,盗窃什么东西他没有告诉我,我想知道我朋友有没有事?会不会判刑,他是有案底的。要是判刑家属什么时间知道?谢谢!

一、侦查阶段:
  1、应当在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七条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二、审查起诉阶段:
  1、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诉讼阶段:
  1、如果是简易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2、如果是普通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