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财政专项工程拨款是否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5:48:44
我自来水公司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设二级法人给排水安装分公司,该分公司单独核算、自负盈亏。
2007年度新建的城东加压管线工程是为解决城区供水压力不足的市政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工程总投资265万,地方财政拨款资金200万指定用于该项工程建设,其余自筹。该工程由安装分公司负责施工,其中除球墨铸铁管材75万(该部分不进分公司安装产值)由总公司招标采购直接计入在建工程外,其余安装工程经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后由分公司开具建安发票到总公司结算。工程完工“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财政拨款由“其他应付款”转入“资本公积”。
我的问题是:
1、总公司收到的地方财政专项工程拨款200万元是否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2、由总公司直接招标采购的75万球墨铸铁管部分,安装分公司是否要作为计税营业额征营业税?
3、安装分公司上交总公司的管理费是否可直接冲减管理费用,不计收入?
并请提供政策文件的文号!谢谢!
我了解到的有国税发[1999]65号文、《建筑业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1、财政拨款属于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有明文规定。
2、球墨铸铁管部分构成工程成本,不是营业额,不应计征营业税。
3、安装分公司上交总公司的管理费不可以直接冲减管理费用,因为你们收到款后应当开发票给安装分公司,要作收入。如果不开发票直接冲减管理费用,安装分公司需要做所得税纳税调整。总体看更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