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 如何举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6:39:49
请教各位高手:
A公司每月向B公司实际购买10万元的货物,B公司提供17%的增值税票.
但现在A公司出6%的钱,让B公司按80万元货款提供发票,钱直接付给B公司.
完事后,B公司扣除6%后将钱再还给A公司.A公司那发票用于低扣!
请问各位A,B公司各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果我要举报A公司.我需要提供什么证据,怎样举报?谢谢各位专家!
上述提到的虚开的70万发票,只是A给B票,B给A钱,根本没有购方的入库单、领料单、成品入库单、根本不可能有出库产品的销向方、即便有也没那么多,70万出哪里去啊,卖方此批货物的进料单、成品入库单、出库单,也没有。而大家提到的举报稽查自己查,你们也知道现在的政府机关,他们会不会重视?即便重视了人来了,会不会老板掏点钱就摆平了?我可以接触到A公司的帐,要什么帐才有十足的把握,这里帐非常混乱甚至都没有正规的财务人员,月支出表可以吗?我怎样才能一下就搞定公司?

所谓虚开,既包括在没有任何商品交易情况下的凭空填写,也包括在有一定商品交易情况下的不实填写。前一种是虚假注册公司,从税务部门领购到真实发票以后,给需要发票而没有发票的人凭空填开。其按发票面额收取款额,但收取后并不交纳税款,而是提包走人。后一种是正常的公司(或企业)收取一定费用,利用自己的发票给别人代开发票(就是所说的走票)。前题是营业执照上有此业务,而且由受票方负担税金。这样它也不用交税还能得到一定的好处。
  提供的证据主要有:双方的购销发票、购方的入库单、领料单、成品入库单、出库产品的销向方、仓管员的证词,卖方此批货物的进料单、成品入库单、出库单、仓管员证词。

  新的《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有妨害发票管理的犯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金;虚开的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虚开的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虚开的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如查你一定要告他,你可以复印A公司的发票,交到税务稽查大队,并说明情况,税务稽查大队一般会处理的。你说的是现在没有这些单据(购方的入库单、领料单、成品入库单、根本不可能有出库产品的销向方),你举报后,如果税务突击检查,他们不能提供相应单据,就会被查出问题了。月支出表也是一种证据,上面有没有相关人员签名,如果没有,就不能作证据。
  这个问题关健一点在于,税务一检查,A、B公司都可能会补充相关的手续,给稽查带来难度。如果你提前就有A公司没有收这么多货物或是没有收货的证据就好了。

  这个世界好难说的,也难说A公司老板掏点钱,就摆平了这事也不一定。
  相信成事在人吧!

明显的偷税漏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很大的,因为增值票开出来都是钱啊!
要想举报除非你能把AB两个公司的帐都弄到手!然后往税务稽查大队一交就可以!或者你能弄到其中一家的帐,然后把原由说明白,稽查也能自己去找上门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