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养儿童,悬赏中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20:54:08
有个法院的5岁女孩,父亲被人给捅了,母亲决定不要这个孩子了,请问这种情况下可以收养么?

希望回答的贴边点,对症下药!

你的问题问的也不太贴边,所以不好回答。

  想收养子女,就按国家的收养法来吧。别的问题不用管,符合收养法则收养,不符合则不能收养。收养法本身法条不多,给你来个CTRL+V几个重点条款。自己注意下,但愿能对你有所帮助。

  在CTRL+V之前,先感慨一下,那个母亲是母亲吗!父母对子女的爱不要找借口。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七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以上条款可能涉及你的情况。

  另外,收养登记现在都在民政局,你可以问下当地的民政部门。这样对你的问题更有帮助。

  感谢你给这个孩子温暖。

不可以

我国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