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履行金钱之债还是非金钱之债?李二能取得物权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08:14:29
王A以10万元将1号房屋卖给李二,李二付清房款10万元,并已入住1号房,在尝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时王A突然死亡,后李二要求王A的法定继承人王E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此时,王E不同意将产权过户给李二,理由是1号房己属其父遗产,之后王E按继承方式合法的将1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到王E名下,因此,李二将王E诉至法庭,诉靖法庭判令:1、由王A的法定继承人王E协助李二将1号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到李二名下。庭审中王E的抗辩理由是:1、根据法律规定,是合法取得的1号房屋物权,应受法保护。2、王A死亡后,李二与王A之间的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应当终止履行,之后王与李二形成债务、债权。3、王A因合同与李二形成的债务、债权关系,应属金钱债务,而不是非金钱债务,根据《继承法》第33条,王E(因王E不放弃继承)自原清偿王A因卖房与季二产生的金钱债务10万元。

李二可以获得物权,可能会有人有不同的理论和说法,请参考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64036102.html,具体内容就不重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