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的售楼书上注明有会馆,2003年建成没有会馆,有无法律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1:07:33
大家好,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这份法律文件,我知道,现在楼书上要写明有会馆建成后没有,是要承担发法律责任的。但是重要的是我的房子是2003年这份法律文件没出来之前就交付的。那开发商是否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为什么?根据什么?

谢谢
200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一份“解释”而不是法律文件,不好意思,我也是刚一个专业人士告诉我的

开发商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理由如下——

1.通常,民事法律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刑事法律的溯及既往的效力,也是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简单说,新颁布的法律,只能对以后的行为产生规范、约束的效力,对以往已经发生的行为,不能依据新颁布的法律来“纠正”或者“改善”。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这份法律文件时,房子已经交付,所以,这份法律文件不能对“已经交付房子”的开发商产生约束效力,不能依据该法律文书对开发商以前的“错误”或者“违约”行为(注意是加了引号的)追究法律责任。

2.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该法律文件以前,售楼书不属于合同,而是视为广告,在法律上,广告属于“要约引诱”而不是要约,开发商在售楼书上所书写的内容(广告内容),可以不负法律责任。只是到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该法律文件后,特别规定了售楼书之类的广告在特定条件下构成要约,对开发商具有约束效力,开发商不遵循要约的约束效力,要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法条不赘述)。自此以后,才有了这种特定条件下开发商必须按照售楼书述明的条件建造和销售房屋,否则应承担违约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

一楼的回答,是不了解商品房销售并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不了解法律溯及既往效力的理念和规定。

承担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你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