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补偿”,其本旨就是侵害群众利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10:53:36
“最低补偿”,其本旨就是侵害群众利益

“最低补偿”,其本旨就是侵害群众利益
维护群众利益,悠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望和形象,党中央、国务院一直要求应当严肃认真对待,马虎不得。然而建湖县城市房屋拆迁独独反其道而行之,不光不维护,反而肆意加以侵害,一份(建建字〔2007〕11号)《建湖县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相关补助、补偿标准》独独表明是要存心侵害群众利益。在他们眼里,群众是弱势群体,既好唬弄,又好欺骗,于是,在涉及群众补偿利益上,按高、中、低划分,选取“低”,还觉得不够,再加上“最低”,昭然若揭多好绝顶的自我表白!什么“最低补偿”,实质就是补偿不足,甚至不愿补偿,这是侵害群众利益最大的玄机奥秘。可怜的群众,他们从一开始本旨就要侵害你们的利益,哪有“客观、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可言?注定了群众就是侵害的对象,是任人宰割的羔羊。其实,补偿群众利益完全不应当以行政公权力来强制 “最低”杠定,让人感到无公平可言,群众是完全处在弱势的一方,这是典型的滥用“行政公权”的表现。正确的表述,应当是以市场价位来确定补偿,不应当以高、中、低、最低来划分,因为,这样划分,让人产生严重歧义,群众然道就只能得到“最低补偿”,甚至得不到补偿,这是哪部法律规定的。当然,群众不敢枉想奢望最高或中等补偿,但愿能够得到完全市场补偿,不再以“最低”专属,就算是谢天谢地上苍的恩赐了。
最后,举一则鲜活的“最低补偿”实例 ,可见侵害群众利益的事实存在。如“家用水井”补偿,最低补偿仅为350元,而水泵一项就达350多元,水井凿掘一项达200元,总共550多元,由于最低补偿,水井其实就没有得到补偿。“最低补偿”使得群众的利益受到彼彼皆是的侵害,群众怎的不感到心痛。
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第24条〔货币补偿〕中明确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可见,县级人民政府及部门无权制定具体办法,(建建字〔2007〕11号)的《最低补偿标准》缺乏法规依据。 谁能管管这事情或者什么部门也可能啊???

你好,首先(建建字〔2007〕11号)《建湖县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相关补助、补偿标准》是一份政府部门的规定,你要是觉得这份规定存在违法嫌疑或者县政府根据这份决定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的话,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你们当地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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