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背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2:53:00
我司前期办银行承兑一张给A公司结算货款,办好以后发现根据双方的商务政策银行承兑这种结算方式对我司不利,我司将前次货款现在以电汇形式结算,因此要求A公司退票,但A公司提出建议,最好以背书转让的方式,不知道我司要注意什么问题,是否对我司不利?

背书转让也没有关系,盖上银行预留印鉴章后,在被背书人处填写上A公司的名称,然后复印做账,最好让A公司出具一份收到退票的收据.

可以背书转账,要注意的是,这种承兑汇票属于“回头票”,许多大银行对“回头票”管理比较严,一般不给承兑,只能到期取款,个别小银行给予承兑

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八条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二十九条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第三十条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三十二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第三十三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