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份证明可以做为向甲方个人索要投资款的证据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2:48:40
现有一份协议书和两份证明如下:
协义书:
关于投资XX等项工程协议书
经多方研究协商,本着自愿互利,风险共担,利润共享和保证工程正常进行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投资股份经营者:XX(简称甲方)
投资入股参加者:XXX共三人(简称乙方)
中间人:XX(证人)
一.甲方由于资金短缺特寻求合作伙伴,并将工程投资的整股的半个股份分给乙方,乙方投入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元)做为股份的资金投入,同时甲乙双方按工程所得5:5分红。
乙方投资必保在2001年6月未前收回。在2001年年未付清分红股份款,不得拖欠股红款。如拖欠股金和分红款按5%的利息计算付给乙方。待股份分红款付清后同时解除合同关系。
乙方如有工程队或其它劳务人员甲方给予按排。
二.乙方根据甲方资金的需要投入陆万元(60,000.00元)人民币,甲方出据及证明收入账目。
乙方不得中途收回投资款,如甲方未将此款投入工程,乙方有权收回投资款。
三.中间人应本着平等的原则,甲乙双方无疑议的原则,对本金的归还,股红的分配实施进行中间监督指导。
此协议一式五份,甲乙方,证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签字:XX
乙方 签字:XX共三人
中间人 签字:XX
2000年9月23日立

第一份证明:
证明
XXXXXXXX三位同志交投资入股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元)此以下账
证明人:XX
2000年9月28日
此款没有按期偿还,该证明继续有效
证明人:XX
2003年6月16日
此款没有按期偿还,该证明继续有效
证明人:XX
2005年7月2日
第二份证明:
证明

XXXXXXX三位同志于2000年9月23日下午交来合作投资款人民币:肆万叁仟元整(43,000.00元)同时以入公司账
特此证明
证明人:XX
2000年9月23日
此款没有按期偿还,该证明继续有效

1、投资入股有严格的程序性规定(比如记载入股东名册等),根据以上叙述,乙方并非入股而是借款。
2、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以上叙述,应从工程完工或工程款没有用于工程之日起开始计算,文中没有说清,不知具体时间是何时。
3、可以作为证据向乙方讨要借款。
4、判决具有既判力,不因被告的死亡而无效。
5、可以直接执行其遗产,如遗产已经继承,则通过变更执行主体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