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译中(文科英语选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5:47:05
But if international law is not the same thing as international morality, and if in some important respects at least it certainly resembles law, why should we hesitate to accept its definitely legal character? The objection comes in the main from the followers of writers such as Hobbes nad Austin, who regard nothing as law which is not the will of a political superior.

然而,如果国际法与国际道德并不完全相同,而且如果国际道德在一些重要的方面至少毫无疑问地相似于法律的话,那么,在接受它的明确定义了的法律成分时,我们为什么还犹豫不决那?反对的声音主要来自于象霍布斯和奥斯汀这样的作家的追随者,他们的观点是,任何违背政治统治者意愿的东西,都不成其为法律。

但是如果国际法和国际道德不一样的话,并且在某些方面理所当然至少像法律的,那我们为什么不明确的接受法律的方面呢?反对声主要来自像 Hobbes nad Austin的作家,谁无视法律将无资格成为政治上的优秀者.

但是如果国际法和国际道德不一样的话,并且如果在某些重要方面至少理所当然跟法律是相似的,那我们为什么还不接受它的明确的合法性呢?反对声主要来自像 赫必斯.纳德.奥斯丁的作家,谁无视法律将无资格成为政治上的优秀者.

但,如果国际法不是事和国际道德一样,并且,如果在一些重要方面至少它一定类似法律,为什么我们应该犹豫接受它的确定地法律字符? 反对在扼要来自作家追随者例如Hobbes nad奥斯汀,什么都不认为法律不是一个政治优胜者的意志。

但若是国际法和国际道德不是一回事,至少后者与前者在一些关键内容上也有相似之处,那么(我们)为什么不应接受国际道德的法律性质呢?反对意见主要来自霍布斯、奥斯汀这两位作家的追随者,因为这两位认为并非出自政治领导意志的国际道德不能算作法律。

但如果国际法律是不一样的事,作为国际道义,如果在一些重要方面,至少可以肯定的类似于法律,我们为什么要毫不犹豫地接受其一定的法律性质?反对的是在主要从追随者的作家,如霍布斯NAD的奥斯汀,谁方面没有什么作为的法律是不是将一个政治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