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公证处的人在场,只有见证人在场立的协议有效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15:33:59
想问下懂法律的人,事情是这样子的,我爷爷已经去世了,但奶奶还在世,还留下三兄弟和一女儿,我爸是大儿子,还有留下一栋房屋,但该栋房屋在我爷爷还在世时候被他的二儿子抵押给银行,也就是我二叔抵押了。但是他们由于几年没有还过钱给银行,所以几年后房屋也就被法院判被拍卖,当时见这种情况,我叔叔和姑姑奶奶就都找到我爸妈说叫我们拿钱出来给银行顶下这栋房屋,不让祖屋给别人,我爸妈也就拿钱出来还给银行,当时我的两个叔叔和姑姑,奶奶和我爸妈都签下一份房屋协议书。协议书的大概内容是:我爸爸拿完钱出来给银行后,该房屋永远属于我爸爸,任何兄弟姐妹对这栋楼都没有继承权。他们都盖有手印,签了自己的名字,但由于当时没有请公证处的人员到现场证明,只有几个叔公和姑妈等人在场证明。现在我爸爸还完了钱给银行后,但是发现房产证,土地证和准建证都不在银行,而在我二叔那。他不肯归还这些证明给我们。请问他们立的这份协议书有法律效应吗?(奶奶还跟我爸妈签有一份协议书,内容也是如果我爸爸还了钱这栋房屋就属于我爸爸,任何兄弟姐妹都不得争。与上面的协议书一样,没有公证员到场证明。)请问这样的情况走法律的什么途径好?
由于爷爷已经去世,我爸爸现在想拿回房产证,土地证和准建证他二弟又不肯,想报失但是房产局的人说“你爷爷都去世了补办不了,而换成我爸爸的户名要公证处的人开证明,证明你们的协议有效才可以”,也就是他们我叔叔和姑姑去公证处签字放弃才可以办理,但是他们不可能去签字的了,所以肯定要走法律途径,大家说这官司怎么打才有把握?是把这房屋当成买卖还是继承的好?

如果协议的是双方有权处理的财产,自愿签定的话,应该是有效。

难道所有的合同以及协议都需要公证才有效吗?可笑。:-)

这个协议当然是有效的。如果他们不去公证处的话。法院确权。此事属于法院可以受理的房产纠纷。

现在的房产纠纷实在太多,但并不是所有的房产纠纷都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以下纠纷属法院的受理范围:

一、凡以房产为标的的买卖、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等)、转让、使用等民事行为而发生的纠纷。

二、因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产生的纠纷。如果是职工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的,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如果是受配人分得新房又无理占住旧房或非受配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强占公房,被侵害人(包括单位和合法受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单位除名、开除的,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的,可向法院起诉。

四、单位之间因行政调拨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历史原因由行政划拨取得房屋使用权的,现房屋产权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要求明确租金的,法院可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五、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如果是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应由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不服处理的,可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以违章建筑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等民事纠纷,以及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纠纷,均可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六、因有关部门审批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被侵害人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向法院起诉。

七、有关私房落实政策的案件,如私房改造中的问题,当事人应向当地落实政策的部门申请解决。但有关部门落实了政策,又撤销的,当事人对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