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公证处的人在场,只有见证人在场立的协议有效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15:33:59
由于爷爷已经去世,我爸爸现在想拿回房产证,土地证和准建证他二弟又不肯,想报失但是房产局的人说“你爷爷都去世了补办不了,而换成我爸爸的户名要公证处的人开证明,证明你们的协议有效才可以”,也就是他们我叔叔和姑姑去公证处签字放弃才可以办理,但是他们不可能去签字的了,所以肯定要走法律途径,大家说这官司怎么打才有把握?是把这房屋当成买卖还是继承的好?
如果协议的是双方有权处理的财产,自愿签定的话,应该是有效。
难道所有的合同以及协议都需要公证才有效吗?可笑。:-)
这个协议当然是有效的。如果他们不去公证处的话。法院确权。此事属于法院可以受理的房产纠纷。
现在的房产纠纷实在太多,但并不是所有的房产纠纷都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以下纠纷属法院的受理范围:
一、凡以房产为标的的买卖、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等)、转让、使用等民事行为而发生的纠纷。
二、因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产生的纠纷。如果是职工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的,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如果是受配人分得新房又无理占住旧房或非受配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强占公房,被侵害人(包括单位和合法受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单位除名、开除的,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的,可向法院起诉。
四、单位之间因行政调拨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历史原因由行政划拨取得房屋使用权的,现房屋产权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要求明确租金的,法院可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五、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如果是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应由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不服处理的,可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以违章建筑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等民事纠纷,以及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纠纷,均可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六、因有关部门审批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被侵害人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向法院起诉。
七、有关私房落实政策的案件,如私房改造中的问题,当事人应向当地落实政策的部门申请解决。但有关部门落实了政策,又撤销的,当事人对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