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朋友在公司工作时私刻公司的印章贪污8000元,现在被拘留了一个多星期,请问这样算不算严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2:01:18
我的朋友在某公司担当物业工作,是一名物业经理。但与公司的领导一直都不和睦,经常有争吵、打架。不久后他就离开了该物业公司。事隔半年后,我朋友被该公司控告他“私刻印章从而贪污7500多元人民币”现在正被拘留所拘留了一个多星期,至今未能与家人见面通话。他的家人尝试与该公司和解,并把钱退还给该公司。但该公司可能因曾经的过节而不接受退款,一定要控告他。请问我朋友这种罪行算不算严重?什么时候才能与家人见面通话?真的定罪要判多长时间?

行为人私刻公章是指非单位工作人员或本单位工作人员在该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用该单位的名称刻制公章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单位对行为人私刻公章进行犯罪活动的事实处于不明知的状态。而行为人盗盖单位公章,是指行为人(包括本单位工作人员和非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其他秘密手段盗盖单位公章对外从事一定的活动进行经济犯罪的行为。两种行为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私刻公章行为的本身即已构成犯罪。行为人私刻公章直接侵害的是被私刻公章单位的名称权及国家对印章刻制的管理,而仅实施盗盖公章的行为而不实施其他犯罪的,不一定是犯罪,行为人盗盖公章直接侵害的是被盗盖公章单位对公章的管理和使用权。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结果与单位之间有无关联性是区分私刻和盗盖单位公章犯罪的重要标准。

私刻公章情况下单位的过错问题

在私刻公章的情况下,由于被私刻公章的单位对私刻的行为并不知情,私刻公章的犯罪行为与单位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且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与单位之间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如果单位对行为人持有私自刻制的本单位名称的印单并使用印章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的事实已经明知,但因出于对本单位声誉、效益或其他方面的考虑,对行为人私刻公章进行犯罪活动不采取任何司法救济措施予以制止,对行为人持有公章并实施犯罪持放任态度,致使行为人再次使用私刻公章实施经济犯罪活动,并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此时,被私刻公章的单位在主观上已明显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私刻公章的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你朋友的情况,如果愿意主动退还所侵占的资金的,即使单位不接受,也可以在量刑上从轻。

据我本人估计,判一缓一的可能性比较大,会并处罚金。

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部分的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