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急求:青光眼患者是否可以报考国家或地方公务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00:11:06
我是高度近视合并开角型青光眼患者,09年本科就毕业了,打算考国家和地方的公务员。我看过有关公务员考试的体检标准,虽然我是高度近视患者,但矫正视力(就是戴眼镜后的视力)都可以达到0.8以上。另外因青光眼曾动过两次手术,手术比较成功,现在眼压很稳定,视野(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余光,青光眼患者的余光比正常人要小,即看到的范围小,但中心视力可以是正常的)没有进一步缩小,且丝毫不影响到中心视力。仅从外观上辨别是看不出端倪的,即使要求测眼压我也可以保证不出问题,除非要求检查视野我才可能露馅。但视野检查因其要使用高端检查仪器,操作专业性很强,检查的成本代价相当高,因此根本不属于眼科常规检查范畴。想必公务员体检也不会精细到如此程度,我想是不是可以碰碰运气参加考试并体检,请问有没有什么问题?请各位大侠帮忙参谋下体检中可能遇到的情况,不知道通过的把握有多大?万一不幸被查出来,走走关系后门能不能挽救?注:我的病情尚不严重,还不曾严重影响到视功能。跪谢各位了!
还有就是如果侥幸被录取了,若在试用期内被发现或以后的正式工作期间被发现,会有怎么样的结局?
噢,对了!刚才知道眼睛检查还要看眼底,这是青光眼可能露馅的一个地方,但我高度近视的眼底会对青光眼的眼底判断产生干扰,以前去医院时除非我主动提及自己患有青光眼,否则医生看眼底时不刻意怀疑我有青光眼,但遇上细心高明的医生检查也说不定会露馅,体检医生的水平不会这么高吧?

最新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开始正式试行。新标准首次删去“艾滋病毒携带者”列入不合格范围的要求,另对肝炎、急性肾炎的表述改动较大。

新标准中删去了较多内容:比如,原来的第三条中,“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删去“严重”;在原来的第十和第十一条不合格疾病中分别删去侏儒症和遗尿症;原来的第十七条“反复发作或经检查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删去“反复发作”;删去了原来第十八条中“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合格”的要求;原来“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删去“及其病毒携带者”内容;删去“非淋菌性尿道炎”不合格的要求。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最新标准对肝炎和急性肾炎的改动比较大。原来对肝炎的表述是“急性肝炎恢复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持续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复后,ALT和AST持续正常2年以上者,均合格。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包括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e抗原(HBeAg)或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丙型肝炎病毒RNA(HCV RNA),但ALT、AST正常者,合格。”现在改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而肾炎原来表述为“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急性肾炎、急性肾盂肾炎经治愈后达1年,无症状和体征、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正常者,合格。”最新标准则说明“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

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即国家和主考机关规定的成为某职位上的公务员不可缺少的起码条件。对此,国外公务员法中都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本国国籍,是否享有公民权,良好的道德品质,相应的文化水平,年龄要求,身体素质等等。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报考公务员的有关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这一项要求公务员的报考者必须具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必须具有本国国籍。这里所说的“政治权利”,是个法律术语,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国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