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4:59:02
我是浙江省江山市须江镇居民姜水根 于1994年9月20号被江山市人民法院[1994]江刑初字第93号判决书中判决:交通肇事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本人在94年10月6号不服此判决,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审理判决如下:“原判决认定姜水根交通肇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1994)江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江山市人民法院于94年12月12日将该案退江山市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于94年12月23日又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江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结果卷宗不知去向,江山市检察院于94年12月30日对我做出取保候审决定即日释放,之后本人到处申诉,于99年4月2日等到的是解除取保候审(4年有余)呼吁政法机关,让本人早日昭雪。 求助好心律师帮我 手机:13216270765 叩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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