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对总则的变通规定有哪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06:03:44

从当今世界各国刑法体例安排来看,均由总则与分则两部分组成。其中,总则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原理,分则规定具体的犯罪及其法定刑。
  对于刑法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关系,学者们普遍认为,是一种抽象与具体、普遍与特殊的关系,进而认为既然总则规定的是一般性规定,那么理应适用于所有分则条款,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总则条款的滥用,司法人员动辄以总则规定来排除分则条款的适用。
  事实上,由于总则的许多规定并没有抽象出分则的全部内容,或者说没有全面抽象分则的规定,因此,一些总则条款无法适用于全部分则条款。当刑法分则中存在着不同于总则条款的例外或者说特别规定时,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基本原理,应当排除总则规定的适用,优先适用分则特别条款,这就是所谓“刑法分则对总则排除适用现象”。
  该现象的存在,要求我们在重视总则指导作用的同时,也应当重视分则作为特殊性的一面。为此,对于分则规定的特殊与例外情形,有必要予以仔细甄别寻找,防止对总则规定的盲目适用,这对于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

你指的是刑法分则条文与总则相矛盾的地方吧~我国刑法中存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罪刑法定原则、累犯与毒品累犯、自首与贿赂罪自首、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等在条文规定中总则与分则相矛盾的现象~另外在刑法总则中严格控制死刑,但在分则中有大量死刑扩张的罪名~再有就是免除刑事处罚方面也认为有相矛盾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