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证处公证的公证书在什么情况不起作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9:36:17

你好,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

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

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

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

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

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所以,在有事实推翻原公证的,公证的债权文书有确有错误的,公证书的内容违

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这样的情况下是无效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

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当事人提供给公正处的资料是伪造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公正处被骗的前提下,公正书也就失去了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