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 在线请求答复 私人企业需要遵守劳动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6:45:05
我在2006年7月26日上班 2008年8月1日辞职 辞职后留在单位一个月
在我应聘的时候 老板承诺尽快帮我办理社会保险 今年5月份 我对单位一些制度有些不满 比如没有双休(每周日我都自己放自己 请假不上班 因为每月工资按照26天计算);每年工资分4次发放; 每逢过节 其他好点的单位都是又放假又能领取过节费 我们只有凑不满26天工作日的烦恼 更别提什么几倍加班工资 跟老板沟通 他说 “小单位都这样 要是都按照劳动法来办事 那么要关闭的企业多了”
到今年7月份 老板才想到帮我办理保险 要我递交就业证 我是高中文化 据说以前有个政策 就是凭技术证书(不用中专大专等文凭 只要有一门技术就行)就能办理就业证 (不知道是否是真)现在必须要学历证书(中专大专以上) 我拒绝了自己办理就业证

8月1号 我辞职了 2年来 虽然单位从来都没有跟我签订合同 我还是听朋友的做满一个月再离职 据说这样可以拿到双倍工资 至少是今年1月份开始的 对吗

今年老板委托会计来跟我们签订合同 但是合同上没有写明工作时间 工资等问题 当时我跟另外一个同事拒绝签约 要会计先让其他人签 我们2个人先缓一缓(并不是不签 而是希望合同内容明确点 合法一点再签) 但是到后来就都忘记了

请问 我现在要求赔偿的话 可以再要几个月的工资?到什么部门要求赔偿?

按相关法律规定,即使是私人企业也需要遵守劳动法。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首先对你的现状表示同情。
  可以肯定的告诉你:你们企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你们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你们老板的说法“小单位都这样 要是都按照劳动法来办事 那么要关闭的企业多了” 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以上法规,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你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8月的双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