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税农产品入账和纳税问题的会计实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2:38:41
请教各位高人一个会计实务问题:某贸易公司拿到27000元的免税农产品发票,作为交际之用送给客户。该公司并非经营农产品贸易,此行为应属于视同销售并按10%的利润率计算计税价格吧。所以增值部分就产生了27000*10%*13%=351元的税需要上交。但这笔费用作为招待费同时会超过税前列支的额度,以后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还是需要计入缴税。
请教各位大侠这笔费用应该如何处理最佳?在下感激不尽~~~!!
感谢大侠指教,不过前提是允许税前列支的招待费额度已经达到了,这笔费用计入招待费也不能够在税前列支

视同销售的计算错误。

应为:销项税27000*87%*1.1*13%,进项税27000*13%
是按成本×成本利润率×税率,而不是按利润乘以税率。

视同销售是所得税的计税收入,因为所得税计税收入增加了27000*87%*1.1,同时增加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当然是记入业务招待费最佳,至少可以抵扣一部分。新企业所得税法要求业务招待费可按实际支出的60%和销售(营业)收入的5‰孰低抵扣。记入其他科目则不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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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有如下处理办法

1、一种在账上反映,既然反映就按会计制度反映,按税法计提税金,此可抵扣一部分所得税,应上缴的税金粗略计算一下是1000多。

2、另一种办法就是不在账上反映,那么相关存货的永续记录、会计记录就要做处理,可以少缴税金1000多。同时承担偷税风险,500元~5000元左右的罚款。

3、你的问题是既要在账上反映,同时可以少交税。那就挂往来款,不记费用。这样可以少缴一点税。即只交视同销售的,而不交纳税调整的招待费的。那只交500左右所得税。要注意的是该客户是否与贵司存在经常性业务往来,否则可能会引起稽查关注。但一般金额很小,审计和税务稽查都不具有重要性,缺点是要尽快将往来款以合理的方式结平。当然被稽查出来,罚款还是按偷税金额的50%~5被进行处罚,同时影响贵司的信用等级。

视你司具体情况取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