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请回答一下孩子抚养的问题。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6:00:44
我4年前离婚,当时女儿5岁。女儿归前妻抚养。
当时的协议是,每月支付700元的抚养费,我拿自己的个人财产--相当市值50W的有价债券作为抚养费来抵用。
我前妻在离婚1年后卖出这些债券,得款50W。

最近我前妻说这两年物价飞涨,每月700不够了,要求我给1200.不给的话就要去起诉。
这两年的确物价飞涨我承认,但是本来当年700每月的抚养费就已经超过了我们当地的生活标准了,现在她还要再提高,我不能接受。更何况我已经一次性支付了50W了,按照700每月计算,可以折60年!!难道今后物价每次上涨我都要被前妻敲诈吗?

请问如果她去起诉的话法官会支持她吗??

基于你的离婚协议,你已经支付了大部的抚养费,如果你前妻起诉到法院的话,法院支持她的可能性也是比较小的

子女抚育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变更,是指父母双方离婚时已经协议确定或经判决确定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或母任何一方要求增加抚育费或者给付抚育费的一方提出要求减少或免除抚育费。
关于子女抚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父母双方离婚时,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决定的抚育费数额,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出现抚育费不足或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出现特殊的情况,因此必然要对其抚育费进行变更。所以,法律允许变更抚育费,但必须依法变更。

(1)变更子女抚育费,应另行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提出增加抚育费的情形较多,这种要求变更的主体是子女。变更子女抚育费,不涉及原离婚协议或判决,所以,应另行起诉。
(2)符合法定事由,法院应予支持。 变更抚育费必须有法定事由,法院才能给予支持。其法定事由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
②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原定数额的;
③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增加的。仅有此法定事由还不够,还需要父或母一方有给付能力,法院才能予以支持。
(3)父母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无论是增加、减少抚育费,父母双方首先应该协商解决,如协议不成时,可诉请法院解决。

尽管增加抚育费的情况较多,但也仍然存在减少或免除抚育费的情况,这种要求变更的主体,则是给付抚育费的一方。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出现下面两种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出减少或免除抚育费:①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时,他方承担的抚育费可以减少或免除。但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再负担或无力再负担该项费用时,有给付义务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数额继续给付;②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待其情况好转,有给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给付。

还有一种情况,要求变更的主体是抚养子女的一方,即男女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当时以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不负担抚育费或负担部分抚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