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能不能进行“国家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07:59:04
各位法律界的精英们,我的父亲80~90年代初曾任某国有公司经理,法人代表。93年辞职下海,95年被人诬告在原单位贪污,在没有有力证据下检察院依然批准逮扑,在拘留所关押40多天,一直没有找到证据进行公诉。后经磋商人民检察院在拿到我们五万元保证金后同意取保。一年后因无证据检察院做出了书面撤消案件的处理,但却没有退回保证金,经几年来的多次催要只给了两万元至今还有三万元未给,并且我父亲在被拘留的日子里因高度紧张和休息没有规律加上对生意的焦急等原因患上“糖尿病”,现在病情严重,已经有多种并发症出现!本来靠自己辛苦做的生意也因此事错过商机后一蹶不振。请问各位检察院的种种做法对吗?我们是不是可以提出国家赔偿?那个部门负责国家赔偿?这种情况下赔偿金会有多少?急给老爷子看病!!谢谢!!!

像你这种情况在现在这个社会简直见怪不怪了,跟这些部门办事送钱很容易,是钱就收,无论多少,但你想往回要就比登天还难,建议你还是别为这3万块钱奔波了,有要钱那经历还不如多陪陪老头呢,何况你根本就要不回来这钱! 最后说一句,好干部不多了,为你父亲感到骄傲, 祝老爷子身体健康吧,祝福你的全家!

这些问题《国家赔偿法》都有答案,我把有关的几条给你摘出来,你自己对照:

第一个问题是此案能不能提出国家赔偿,见如下条文:
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二个问题是,谁是赔偿人:
第十九条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个问题是赔偿的程序:
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