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甲去朋友乙的出租房,结果朋友乙的电脑被盗小偷未抓着,朋友甲被要求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请问是否合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9:51:54
相关线索:
1、朋友甲是晚上23点钟去朋友乙家,凌晨3点半钟离开的,朋友乙发现财物被盗是在次日早晨;
2、朋友乙所租房屋的门本身不好锁上,当时朋友甲离开时,神志有点不清,不能确认门是否真的上锁;
3 、朋友乙所丢失的财物除手提电脑,还有皮包等,两样东西并不在一处,说明小偷在房间找东西逗留过一段时间,而朋友乙也误以为是朋友
乙在房中翻找东西,未作理睬;(当时朋友乙与另外一人仍在房中休息,小偷行窃时他们曾意识到有人翻东西,误以为是自己人而置之不理),
4、朋友乙在发现财物被盗之后要求朋友乙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并声称自己的电脑不应按二手电脑的价值赔偿,而应按新电脑的价值进行赔偿,还表明自己电脑里面的资料也存在一定的价值,理应做相应赔偿;
5、朋友甲与朋友乙在协商之后未能达成共识,找到派出所作调解,派出所建议双方私下和解,朋友甲坚持朋友乙应该承担绝大部分的赔偿责任,经过几次协商,朋友乙表示愿意赔偿朋友甲现金4000元,如朋友乙的电脑过后找到则既往不咎。(电脑型号为acer5572,2007年购买成6000)

一、关于您的案件,如果是这样判,那么适用的就是公平原则。我不清楚案件的具体情况,您可以对照一下,看是否满足适用的条件。特别是损失是否严重。
二、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合同法》以公平原则确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弥补了我国立法上的不足,在市场经济领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我国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对于“没有过错”,有学者指出应包括三层含义:“首先,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换言之,不能通过过错推定的办法来确定行为人有过错。其次,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再次,确定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即损害的发生不能确定双方或一方的过错,而且认定或推定过错也显失公平。”
2、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在确定损害程度时,应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和损害承受能力。另外,在确定损害程度时,还应结合受害人的一些情况考虑,比如受害人的财产是否易受损害,受害人自身应承担多大的风险等。
3、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公平责任原则弹性较大,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法官依据内心的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来合理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分担损失以及如何分担损失。但也正是因为这一特点,决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在理论上的模糊性,比如公平责任在构成要件的要求上并不严格,行为往往不具有违法性,与损害结果之间往往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仅仅是一种事实联系等。
(二)具体情况
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2、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
3、行为人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
4、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
5、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
三、关于数额的问题: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