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汽车(该汽车是公司的固定资产)?是否要交增值税或营业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14:26:54
本公司出售一辆使用过的小汽车,已提了两年的折旧,出售的价格低于买进的价格.请问要交营业税或增值税吗?年底的汇算清缴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这里只涉及到增值税,不涉及到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02】第029号 发布时间: 2002年03月13日 状态: 有效

  财税[200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至于年底交不交所得税,就要看剔除折旧后处置是净收益还是损失,不论怎么样都要计入当年的收支,进行汇算清缴。

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