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铁路法院有什么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7:44:36
公民如果告铁路部门的话,那不就是自家人审自家人吗,能公正得了吗
我非法律专业人士,可我知道,铁路法院虽然受当地最高法院的业务指导,但从行政角度看,却隶属于各地铁路局,由铁路部门出经费、派干部。也就是说,铁路法院从人事、财政的角度看,完全就是铁路局下属的一个部门。而根据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与铁路有关的几乎一切刑事、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都由铁路法院审理。如此,即使是不懂法律的人也不禁要问:由铁路法院来审理铁路部门与乘客之间的纠纷,这不是典型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吗?

首先,铁路法院确实存在着许多问题,已经有很多学者也在研究如何改革,另外,它的形成和建立是有历史原因的,因此想要一刀切地将铁路法院拿掉也是不现实的。
铁路法院是专门法院,它是具有专业性的。一趟列车跨越的地域是非常广的,许多案件的审理和调查必将非常复杂。因此,这就会涉及到到什么地方法院起诉,法院调查的进程,专业的知识等等,我想这也是许多地方法院所不愿去做的。
其实,铁路法院的财政由铁路部门负责,在地方上也是相类似的,地方法院是由地方财政负责的,所以这样的问题是相同的。因此,都需要改革。
如果说将铁路或地方法院的人事、财政从铁路部门或地方剖离出来,那么这一部分由谁负责?全部由中央来负责,这又会带来什么样的问题?这样的问题会小一些还是大一些?许多问题最后的解决办法只能是两害相权取其轻,而并没有完美的答案。因此,如果您有兴趣的话可以进行相关研究。

  铁路运输法院目前已整体移交地方,已不存在。
  铁路法院发展历程:
  铁路法院初建于1954年3月,当时称为“铁路沿线专门法院”;
  195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了铁路水上运输检察院,部分地方也相继建立了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水上运输检察院。到1956年初,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各级机构普遍建立。在15个铁路局建立了铁路运输检察院,在50个铁路分局建立了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1957年9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撤销铁路、水上运输法院的决定》予以撤销。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全面启动,1980年7月25日,根据司法部、铁道部联合发出《关于筹建各级铁路法院有关编制的通知》,在北京设立铁路运输高级法院(1987年5月撤销),在铁路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铁路分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法院。
  1980年左右,全国铁路运输法院筹备建立,1982年5月1日正式办案。
  2009年7月8日, 中央下发关于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要求铁路公检法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铁路法院整体移交驻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高级人民法院管理。截止2012年6月底,全国铁路法院完成管理体制改革,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

国家多养了个吃饭的单位而已!